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绿地管理与保护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做好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鉴定和建档工作;设立古树名木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养护责任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