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做好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鉴定和建档工作;设立古树名木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养护责任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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