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征用土地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并依法报批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