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绿地管理与保护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征用土地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并依法报批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