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绿地管理与保护第三十条已废止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树木修剪技术规范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树木影响管线安全或妨碍各种公共设施正常使用,需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两旁树木和单位管界内的树木需要重修剪的,需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