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绿地权属发生争议,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绿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时,任何一方都不得处置有争议的林木、绿地和绿化设施。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