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绿地管理与保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及现有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