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花草树木权益的享有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保护花草树木所有者和承包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公民义务植树所种植的花草树木属国家所有;(二)单位及个人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花草树木属该单位或个人所有;(三)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承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种植的花草树木,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归单位或个人所有。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