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铺设通讯电缆、输电、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线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定保护和恢复措施。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