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已废止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承担城市绿化工程的单位不得违反资质标准承揽工程的设计、施工。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