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九条已废止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化工程进行核实。附属绿化工程不符合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出具核实文件。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