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已废止建设项目的资金预算中应当包括绿化建设费,比例应占基建总投资的百分之三(不包括设备购置费)。绿化用地的征收与建设用地征收同步进行。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