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建设项目的资金预算中应当包括绿化建设费,比例应占基建总投资的百分之三(不包括设备购置费)。绿化用地的征收与建设用地征收同步进行。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