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计达不到标准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