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依法对乌鲁木齐河河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的河道主管机关,依法对乌鲁木齐河河道实施具体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河道主管机关实施河道管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