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乌鲁木齐河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对在河道管理和防汛抢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