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