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淘金及临时占用滩地的,应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