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对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和排涝等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依法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