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由河道主管机关做出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