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河道主管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环境卫生的管理,保持河道整洁卫生。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