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因建设工程的需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破堤开口的,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标准修复或承担维修所需费用。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