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