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供水设施养护维修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养护维修责任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