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