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设置测压点或未按规定进行测压的,或测压点压力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三)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