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证或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