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证或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