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供水设施维护第四十五条有效禁止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从事挖掘、挖坑取土、打桩、爆破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向供水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倾倒垃圾、积雪、残液;(四)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施工等建设活动;(五)其他损坏城市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其安全、正常运转的行为。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