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禁止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从事挖掘、挖坑取土、打桩、爆破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向供水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倾倒垃圾、积雪、残液;

(四)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施工等建设活动;

(五)其他损坏城市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其安全、正常运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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