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禁止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从事挖掘、挖坑取土、打桩、爆破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向供水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倾倒垃圾、积雪、残液;
(四)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施工等建设活动;
(五)其他损坏城市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其安全、正常运转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