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供水设施维护第四十四条有效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报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