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报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