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占压、损坏或者拆除城市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协议,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