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城市供水企业接到城市供水设施跑水、漏水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城市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市容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城市供水企业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