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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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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供水设施维护
第四十一条
有效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规定设置明显的供水设施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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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