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供水设施维护第四十条有效进行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施工或其他活动的,应事先征得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产权所有者同意。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