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供水设施维护第三十九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