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供水设施维护第三十七条有效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运营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以外的供水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养护维修。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供水设施,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