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运营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以外的供水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养护维修。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供水设施,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