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拆卸、改装、迁移或者损坏城市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二)盗用水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改变用水用途;(三)未经许可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