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卸、改装、迁移或者损坏城市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二)盗用水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改变用水用途;

(三)未经许可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