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公共消火栓限于扑救火灾、消防实战演练时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消火栓。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