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用户需要更名、过户或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用户按实际用水性质和用水量缴纳水费。用户停止或恢复用水的,应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