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供水企业的工作人员因抄表、检查、检测、维修、更换用水设施等目的,需要进入用户住所和用户配合时,应当出示有效工作证件,用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因用户拒绝造成损失的,由该用户承担。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