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供水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用户如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可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校验,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正负误差超过规定范围的, 校验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户差额水费;误差不超过规定的,校验费用由用户承担。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