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计量的,水费可按上一个缴费周期实际用水量或前二个缴费周期平均用水量计收。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