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拒缴;逾期两个缴费周期仍未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按合同约定停止供水;妥善处理因欠费涉及的居民生活用水问题,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城市供水企业超出收费标准和范围收费的,用户有权拒绝缴纳, 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