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最终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建立用户档案。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