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经营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供水企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提前一百八十日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歇业。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