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经营第二十四条有效源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七十二小时告知城市供水企业。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