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经营第二十三条有效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