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设施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 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既有住宅,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