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和水质标准第八条已废止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一级、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地表水、地下水水质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指标应当满足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能达到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