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乌拉泊至柴窝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磨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乌鲁木齐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带、头屯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带以及其它需要保护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带。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