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